梅县统〔2018〕7号
梅州市梅县区统计局关于印发《梅州市梅县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两员”补助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新城办事处、扶大高管会)、梅西水库管理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聘用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我局制定了《梅州市梅县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两员”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梅县区统计局
2018年9月12日
梅州市梅县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两员”
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梅州市梅县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聘用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两员”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我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广东省市县两级中央财政预算统计经费和省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广东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全省统计系统中央财政预算统计经费和省拨专项经费实行下管一级的通知》及《梅州市梅县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两员”补助专项资金,是指省、市、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聘用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补助支出。
第三条 “两员”补助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各环节应当遵循“统筹分配、规范管理、专款专用、严格审批、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区级统计部门、各镇(新城办事处、扶大高管会)、梅西水库管理局职责
(一)区统计局职责:
1、负责“两员”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及制订管理办法。
2、编制“两员”补助分配方案,集体研究审核分配方案,并及时拨付“两员”补助专项资金。
3、加强对“两员”补助专项资金的监管,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二)各镇(新城办事处、扶大高管会)、梅西水库管理局职责:
1加强“两员”补助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自评。
2、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真实、合规和完整。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两员”补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为发放梅州市梅县区级、各镇(新城办事处、扶大高管会)、梅西水库管理局聘请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补助。
第四章 “两员”补助专项资金的分配
第六条 “两员”补助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和标准
(一)根据省、市、区下拨 “两员”补助专项资金情况及各镇(新城办事处、扶大高管会)、梅西水库管理局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任务,编制分配方案,并经梅州市梅县区统计局党组集体研究审核。
(二)“两员”补助分配方法:
1、 “两员”人数的确定。根据2017年基本单位年报数和以梅州市梅县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个体经营户为基础推算的个体经营户数量,测算出本地区所需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人数。
2、“两员”补助的标准:各镇(新城办事处、扶大高管会)、梅西水库管理局根据下拨 “两员”补助专项经费总量的情况,确定适当的“两员”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第五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七条 区统计局收到省、市、区下拨的“两员”补助专项经费后,按照区统计局党组审定的分配方案及时拨付各镇(新城办事处、扶大高管会)、梅西水库管理局。
第八条 各镇(新城办事处、扶大高管会)、梅西水库管理局收到区统计局拨付经费后,根据工作情况,及时将补助经费发放,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截留、挪用。
第九条 区级统计局及镇(新城办事处、扶大高管会)、梅西水库管理局必须加强对“两员”补助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用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条 区统计局不定期对“两员”补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 对截留、挪用、挤占“两员”补助经费的,区统计局将予全区通报,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地区的补助,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建立绩效评价管理机制。根据省、市统计局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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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县区统计局人秘股 2018年9月1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