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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梅州市梅县区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MZ00106/2013-00001 分类:
发布机构: 梅县区水务局 成文日期: 2012-12-30
名称: 梅州市梅县区水务局职能
文号: 发布日期: 201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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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县区水务局职能

发布日期:2012-12-30  浏览次数:-

          一、设立依据

根据梅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梅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梅市机编[2010]28号),设立梅县水务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二、职责调整

1、取消和调整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2、将地方电力行业管理职责划给广东电网梅州梅县供电局。

3、将原县公共事业管理局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的职责划入县水务局。

4、在做好全县防汛防旱防风工作的基础上,增加防低温雨雪冰冻工作职责。

5、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水行政和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等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有关地方性规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在全县范围内的监督和实施。

(二)负责保障全县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研究和拟订全县水利、农村水电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全县主要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等有关专业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三)统一监督管理全县水资源[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含地热水、矿泉水)]工作;负责拟订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县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指导全县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工作;组织实施防洪及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制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并依法监督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配合水文部门监测江河水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负责发布水资源信息和全县水资源公报。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贯彻执行节约用水政策和有关标准,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监督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组织和指导全县水行政执法及水政监察,依法依规查处涉水(含供排水、污水处理等)违法案件和违规行为,依法协调、处理涉水事件和纠纷。

(七)负责水务系统的科技工作,开展水务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水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指导、协调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拟订水务产业政策实施细则,按规定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行业监督;研究提出有关水利、农村水电、供排水、污水处理等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八)审查大、中、小型水利和编制供排水、污水处理等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技施设计;组织、指导全县水利、农村水电和供排水、污水处理等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并指导、监督、协调工程的监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水利、农村水电、供排水、污水处理等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组织拟订本行业有关工程建设的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九)组织、指导全县范围内水利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河口和滩涂的综合治理与开发,并对依法征收河道、河堤、滩涂占用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十)指导全县农村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全县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全县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县农村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工作。

(十一)负责防治水土流失,组织全县水土保持工作。组织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查、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十二)依法负责水务系统安全生产的指导、监督。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和其他水利水电及供排水、污水处理等工程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务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和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的管理工作。

(十四)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县防汛防旱防风和防低温雨雪冰冻工作,对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组织编制县防汛防旱防风和防低温雨雪冰冻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城市供排水、污水处理工作。研究拟订城市供排水、污水处理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梅县辖区内供排水、污水处理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以及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内设机构

根据职能分工,内设办公室 、水政水资源、计划财务股、建设与管理股、水土保持股(挂县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农村水利股、农电股、科技与信息股、移民办9个股室。

六、挂靠机构 

县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挂靠县水务局。承担县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县防汛防旱防风防低温雨雪冰冻工作,对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利工程(水库)实施安全调度与监控;组织编制全县防汛防旱防风防低温雨雪冰冻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有关工作;监督指导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省防汛抢险民兵轻舟机动五大队的工作。

成立梅县水利水电信息中心,其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七、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县水务局机关行政编制33名(含县三防办5名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股级领导职数10名,副股级领导职数12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5名。

八、与其它部门的关系

(一)与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1.城建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管理。水务局负责农村乡镇供水管理。
  2.水务局负责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全县节约用水工作。城建部门负责指导城市采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并接受水务部门的监督。
  3.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由水务部门负责。
  (二)与交通部门的关系
  1.发生在河道与航道重叠范围内的违反水法规行为,由水务部门依法处理。涉及主航道的由水务部门会同交通部门处理。
  2.交通部门兴建交通设施涉及水务方面的,应事先征求水务部门的意见。水务部门兴建水利设施涉及航道运输的,应事先征求交通部门的意见。
  (三)与国土资源等部门的关系
1.河口的滩涂在围垦前由水务部门管理,围垦后成为陆地时由国土资源部门管理。主要江河口能否围垦或从事可能影响行洪的活动和建设,由水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县政府确定。
2.在河道范围内申请开采砂、石、砂金等矿产资源,由水务部门会同海事、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批后,由水务部门发给采砂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采矿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3.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先由水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量。国土资源部门凭取水许可证,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
  (四)与环保部门的关系
  水务部门按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订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并将有关数据和情况通报环境保护部门。
  (五)与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1.现由水务部门管理的水电站,仍由水务部门管理。今后水电站建设管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业主负责建设管理。建成后实行厂网分开,同网同价,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
  2.水电站水库的运用,原则上按设计文件执行。以发电为主的水库,汛期起调水位以上防洪库容及供水调度运用,由三防指挥部统一调度;汛限起调水位的变更和确定,由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商三防指挥部确定;汛限起调水位以下的兴利库容运用中有关灌溉供水等水资源综合利用,由水务部门提出方案商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3.农村电气化按现行分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