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梅县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引导区域畜牧业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梅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畜禽养殖区范围作重新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畜禽养殖区范围通告如下: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梅州市梅县区已获得批复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风景名胜区;
(四)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1. 《梅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2015-2030年)》中的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 2. 《梅州市梅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10 -2020年) 》城镇用地范围; 3.各镇总体规划中镇中心区范围;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1.生态严格控制区;2.重要的河流及两侧:(1)梅江、程江河、石窟河隆文河水域两岸向外纵深200米范围; (2) 松源河水域两岸向外纵深700米范围。3.工业聚集区; 4.森林公园等休闲游憩区:(1)已批复的森林公园;(2)规划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郊野公园等休闲游憩区。5.其他畜禽养殖禁养区域:(1)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高铁两侧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 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口集中区; (3) 部分饮用水源地规划保护范围;(4) 水车镇大窝水库杨窝水库松口镇横西村大湖等敏感水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及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的陆域范围;(5) 基本农田保护区; (6)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
(一)禁养区外延500米直线距离的范围。(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即生态保护红线框架剔除法定保护区后的其它区域。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范围
梅州市梅县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畜禽养殖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业,原有的畜禽养殖场(点)依法实行搬迁或拆除;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点);限养区和适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点)实行限期整治,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或不外排,对治理后仍不达标或不按要求进行污染治理的实行限期搬迁或关闭。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由梅州市梅县区环保局、梅州市梅县区畜牧兽医水产局、梅州市梅县区水务局、梅州市梅县区国土资源局、梅州市梅县区林业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起施行,原梅县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通告(梅府通[2011]6号)》自行失效。
特此通告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