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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梅县区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梅县区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1年12月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将根据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主要包括:

  1.梅县区气象局正、副局长分工,职能设置及内设机构等信息;

  2.梅县区气象局部门文件;

  3.梅县区气象局办事指南;

  4.梅县区气象局工作动态;

  5.梅县区气象局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

  6.其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的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在梅县区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http://www.gdmx.gov.cn/mzmxqxj/gkmlpt/index#5727)公开。

  本机关还采用以下公开方式:

1.通过政务公开栏;

2.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

3.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气象局办公室(二楼);

  办公地址:梅县区府东二路5号;

  邮编:514700;

  接受申请时间为工作日的8:30-12:00,14:30-18:00;

  联系电话:0753—2589166。

(二)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请填写《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气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https://ysqgk.gd.gov.cn/753105/choice)中选择“我要申请”,填写电子版《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2)书面申请。

  申请人下载填写纸质《申请表》后,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受理地点当场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工商业经济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六)收费标准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和价格管理部门确定,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七)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气象局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电话:0753-12345。


附件:

梅县区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