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梅县区南口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梅县区南口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1年12月修订)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南口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南口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南口镇人民政府和南口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政府信息。包括:
  1.南口镇人民政府正、副镇长分工,南口镇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南口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设置、领导分工及内设机构信息;
  2.南口镇人民政府、南口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发的普发性非涉密文件;
  3.南口镇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4.其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的方式
  南口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是通过南口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南口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等方式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南口镇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南口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753-2411201,传真号码:0753-2413828,邮政编码:514783。
  (二)提出申请
  向南口镇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下载(见附件)并填写《南口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表下载见附件),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梅县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https://ysqgk.gd.gov.cn/753003/)中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3.电话咨询。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方式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联系电话:0753-2411201)。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视情需出具回执的将出具回执)。
  1.经初审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形式要件不完整,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或说明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而未提供,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
  2.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南口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六)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七)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33条、第35条规定,以及《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向有关部门举报。

梅州市梅县区南口镇人民政府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电话:0753-12345 。

附件1:

南口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附件2:

南口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