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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梅州市梅县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7214845/2019-00021 分类:
发布机构: 梅县区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19-04-23
名称: 梅州市梅县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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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县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19-04-23  浏览次数:-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促进教 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 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精神,按照梅州市教育 局《转发关于做好 2019 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梅市教基[2019]10 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义 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坚持以 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为依据,以推进我区义务教 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 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 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二、招生原则 

﹙一﹚坚持“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原则。 

﹙二﹚坚持“小学登记入学、初中电脑派位或对口直升 方式入学”的原则。 

﹙三﹚坚持“合理控制班额”的原则(小学一年级班额 原则控制在 45 人以下,初中一年级班额原则控制在 50 人以 下;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占 30%以上学校,小学班额不超 50 人,初中班额不超 55 人)。 

 三、招生对象 小学(含特殊教育)的招生对象为 6 周岁以上儿童。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当年 8 月 31 日(含 8 月 31 日) 前年满 6 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 况、宗教信仰等,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已经 取得小学一年级学籍的适龄儿童,不得重读小学一年级。未 达到小学一年级入学年龄的儿童,不得提前入学;初中招生 对象为当年小学应届毕业生。

 四、招生范围 根据“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原则,乡镇中 小学招收本乡镇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城区中小学根据本校 范围内适龄学生人数、地理状况、交通状况、学校规模、招 生方式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划定的招生范围进行招 生。 

五、特殊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一﹚具有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等特殊情 况需要延缓入学或休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 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按照“全覆盖、零拒绝”的要求,妥善安排残疾 儿童入学,为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残疾儿童提供多种形式 (特殊学校就读、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等)的学习机会。

 ﹙三﹚应积极稳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 务教育工作,继续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 教育入学政策,落实“两为主”、“两纳入”的要求,简化优 4 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提供便民服务。 

﹙四﹚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公 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因公殉职 基层干部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应贯彻落实《应急管理 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 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 号)、《关于进一步加 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 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 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 做好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家属关爱帮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粤组通[2017]44 号)、《印发<梅州市教育局、梅州军分区 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梅市教 [2014]40 号)、《关于做好我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受教育工 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10]93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落实 教育优待政策。 

﹙五﹚实行“欢迎就读、一视同仁、就近入学”的政策, 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居民随迁子女入读梅县区义务 教育阶段学校,享受本地区基本教育公共服务。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全面贯彻“阳光招生”政策,落 实户籍制度改革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在区教育 局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招生工作监督小组的监 督下,由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校要加强政策指导和宣传引导工 作,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时间,就核心政策、群众关 5 心的政策疑难点做好宣传释疑工作。要创新宣传形式,消除 宣传盲点,特别要加强对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的运用。

 (三)加强招生信息发布。各校要合理制定本年度招生入 学办法,内容包括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程 序、名单公示、咨询电话、投诉电话等信息,5 月 20 日前报 区教育局审定后,通过学校网站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四)严把资格审核关。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招生对象 条件提供相关预约登记,由学校对各类证件进行资格审核和 实地核查。适龄儿童监护人不得伪造证件或隐瞒适龄儿童入 学有关情况,否则责任自负;学校负责招生的人员对适龄儿 童监护人提供的证件等要认真进行审核、把关,对伪造证件 或隐瞒事实的,由区教育局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五)加强学籍管理。按照“人籍一致”原则及时做好学 籍建档工作,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 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 转接手续。要及时掌握学生流动和辍学情况,规范区域内外 转学的学籍管理,减少学生无序流动、加强控辍保学工作。

 (六)规范办学行为。各学校要实现阳光招生,严格落实 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要求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 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六项规定的通知》要求,切实规范招生 入学行为。任何学校不得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与社会其他 教育机构进行合作,提前选拔、特殊培养学生;不得以各类 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或学习等级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 或参考。不得以各种名义变相举办重点班。对于报名人数超 6 过招生人数的民办学校,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学校可以采取 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不得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 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 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 人员责任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