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学前教育规范化建设进程,构建布局合 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我区幼儿教育事业健康、有 序、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 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6]81 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 发布<幼儿园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6]246 号)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按照“合理设置、科学规划”、“高起点、严要 求”的原则,结合本区实际,修改完善梅州市梅县区规范化民 办幼儿园(以下称幼儿园)的申办审批制度。
一、规范化幼儿园准入条件: 规范化幼儿园办园必须符合建标[2016]246 号《幼儿园建 设标准》规定及省、市和本区有关规定。 (一)选点布局要求: 幼儿园规划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 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 虑,合理布点,同时应符合建标 [2016]246 号《幼儿园建设标 准》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选址的原则。 新申办幼儿园选点与原有(含已批准筹设的)幼儿园校门 与校门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少于 300 米(以国土或测绘部门测绘 数据为准)。有以下情况不受此限制: 3 (1)在市政道路主干道、过境路分割的区域; (2)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即经发改部门立项,独立规 划设计,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幼儿园, 租用楼房、店铺开办的幼儿园不属小区配套幼儿园)。 (3)独立报建的幼儿园(即经相关部门批准征地、规划 设计并按建标[2016]246 号《幼儿园建设标准》要求进行建设 且服务半径范围内没有此类幼儿园或省一级以上幼儿园的)。 (二)规模要求: 1、办园规模:城区 6-12 个班,不少于 6 个班、不宜超过 12 个班;农村 3-9 个班,不少于 3 个班,不超过 12 个班。小 区配套幼儿园和独立报建幼儿园按建标[2016]246 号《幼儿园 建设标准》设置班额。 2、班额和年龄:小班(3-4 周岁)25 人;中班(4-5 周岁)30 人;大班(5-6 周岁)35 人;混合班 30 人。班额一般不超过标 准 5 人。 (三)面积要求: 幼儿园各类用房人均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建 标[2016]246 号《幼儿园建设标准》第十四条的规定。 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达 4 ㎡以上(含露台、一楼架空层), 其中,生均绿化面积不少于 2 ㎡。(户外必须配备 30 米直跑道) (四)园舍及周围环境要求: 4 1、园舍、场地要相对独立,三层楼以下,不得建在高层建 筑内,有独立的出入口,有围墙、大门和保卫室,有完善的安 保监控视频和足够的安保器材。 2、周围环境要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不得与集贸市场、 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中转站及污 水处理等喧闹脏乱、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不应与 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 所(如加油站、供气站、煤气店)毗邻;不应与通信发射塔(台) 等有较强电磁波辐射的场所毗邻;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 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规定。 3、根据相关规定配置包括但不限于幼儿活动用房(班级 活动单元、综合活动室)、服务用房(办公室、保健观察室、 晨检接待厅、隔离室、洗涤消毒用房)、附属用房(包括厨房、 配电室、门卫收发室、储藏室、教职工卫生间、教师值班室、 集中浴室)等用房。 4、根据实际情况和规模配备美工活动室、科学启蒙室、 图书阅览室等兴趣活动室。 (五)命名要求: 幼儿园必须命名规范,不得以行政区域名称命名,新建幼 儿园命名不能与已开办的幼儿园同名。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 准,任何幼儿园不得冠以“实验”、“中心”以及“艺术”、“中 英文”、“双语”、“外语”、“国际”等字样。 (六)校车配置: 5 幼儿园确实需要购置校车的,须申请并经区教育、交通、 交警等部门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取得校车标牌后,方可使用专 用校车接送幼儿。校车应按相关部门核定线路接送幼儿,不得 擅自改变线路。 (七)消防、防雷、卫生、食品经营、环境、房屋质量等 需按职能部门要求取得相关许可、合格证或意见。 (八)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中国公民,申请举办幼儿园, 应具备如下条件: 1、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办学指导思想端正, 不以营利为目的。 2、符合梅县区幼儿教育发展规划。 3、有符合规范的园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 5、幼儿园的师资、园舍、场地、设备、人员配备必须分 别达到《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建标 [2016]246 号《幼儿园建设标准》及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所规定的标准,符合本审批制度各项要求。 6、用作幼儿园的园舍必须有房产证明、房产所有权人的 身份证、租赁协议或同意借用的证明及房舍使用性质证明。住 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和独立报建幼儿园要提供有关征地、规划、 报建等文件,小区配套幼儿园还应提供承办协议书。 7、有合法的幼儿园组织章程。 6 8、法人代表原则上须由中国公民担任,应当具有政治权 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记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9、有按《幼儿园工作规程》要求确定的园长人选,幼儿 园实行园长负责制;配备合格的数量足够的教师、保育员、卫 生保健人员及专职安保人员。
二、申办要求: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幼儿园(包括小区配套幼儿园 和独立报建幼儿园),必须首先向所在地镇中心小学和镇政府 (办事处、高管会)提出申请获准后,再向区教育局提出筹设 申请。 (二)区教育局应当在接到筹设申请的 20 个工作日内作 出决定,对符合设置条件的幼儿园,经区教育局依法审批准予 筹设。小区配套幼儿园和独立报建幼儿园还应按规定做好规 划、设计、报建等工作。筹设期间应接受区教育局的业务指导, 筹设完毕后,向区教育局提出正式设立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区教育局在接到申请的 60 个工作日内验收有关材料,派出有 关评估组考察认定,对已达到正式开办条件的,颁发《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理登记注册;对不符合开 办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三、申办、审批程序: (一)举办者首先向所在地镇中心小学及镇政府(办事处、 高管会)提交书面申请获准后,再向区教育局提出筹设申请。 7 (二)由区教育局组织考评组进行初步审核(审核报批的 各种资料及察看场地)后,写出考察意见提交区教育局党组会 议讨论。审核时按规范化幼儿园准入条件,从区学前教育发展 总体规划上考虑,合理布局。 (三)区教育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 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 说明理由。筹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以筹设通知书送达给举办 者之日起计算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四)区教育局审核批准筹设后将筹设通知书送达举办 者。举办者接到同意筹设通知书后的 6 个月内需将有关幼儿园 的报建资料及幼儿园外立面效果图、鸟瞰图、室内外平面布局、 装修图纸报区教育局审查、备案。 (五)举办者收到经区教育局审查的图纸方案同意批复 后,按要求完善幼儿园园舍建设,办理《消防验收合格证》、《房 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房屋质量安全鉴定书》、《食品经营许 可证》、《防雷设施安全检测报告》、《环评审批意见》、《卫生评 价报告》等,填写《申报审批材料》,然后到广东省政务服务 网梅州市梅县区教育局网上服务窗口上传相关资料,提出正式 设立申请。 (六)区教育局对举办者上传资料等进行审核,合格者组 织评估组进行实地察看、评估,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 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幼儿园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 [2016]246 号)进行量化评分,写出评估意见提交区教育局党 8 组会议讨论,通过者由区教育局发出同意开办幼儿园的批复, 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未通过者限 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不予批准。 (七)举办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后方可按有关规定招生。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 学许可证》擅自招生的取消其本次申报,并视为非法幼儿园予 以取缔。 (八)幼儿园举办者凭区教育局的批复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梅州市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或到梅州市梅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到梅州 市梅县区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到梅州市梅县区发展和 改革局办理《收费备案表》等。 (九)幼儿园的公章刻制和管理按国家教委和公安部 (1991)17 号令执行。 (十)幼儿园的园牌及广告上的名称须与经区教育局核准 的名称一致。
四、提交材料: (一)申请筹设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或个人提交筹设幼儿园的申请书原件一份,申请书 需说明办园的目的、宗旨、指导思想、幼儿园层次、学制、规 模、师资来源、幼儿园场地、园舍面积、资金来源、幼儿园园 址、拟用园名称等)。法人申办幼儿园要盖有法人公章和署有 9 法人代表签字,公民个人申办幼儿园要署有开办人本人的签 名。 2、举办者的身份、资格证明文件(户口簿、身份证、学历 证明、专业职称证明、法人执照的复印件等)。 (1)单位举办: 事业单位:批准单位成立批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 企业:工商执照副本、企业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个人举办:户口簿、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 简历。 若是两个(含两个)法人联办或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民 合办,还应提供联办或合作协议。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和独立 报建幼儿园须提供有关征地、规划及报建文件,小区配套幼儿 园还应提供承办协议书。 (3)临时租借园舍、场地的协议书;园舍场地产权证及 相关证件。 3、取得同意筹设批复后须提供:园舍场地平面图和切实 可行的筹建计划;各项设备的购置或租用计划等。 (二)申请正式设立需提交的材料: 1、幼儿园的章程; 2、筹设通知书; 10 3、启动资金的来源、数量、使用计划;验资报告(审核 后出具);运转资金的来源、数量、使用计划;作为风险担保 的财产数量及公证; 4、教职工名单(含个人简况),教职工的学历、职称、教 师资格证书、待遇以及健康证; 5、园长人选的身份证、职称证书、上岗证书、拟聘幼儿 园同意其任园长的证明,对其简况、简历、政治思想表现、道 德品质、业务能力、健康状况等方面的书面审核材料; 6、《消防验收合格证》、《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房屋 质量安全鉴定书》、《食品经营许可证》、《防雷设施安全检测报 告》、《环评审批意见》、《卫生评价报告》、《审批材料》等; 7、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其他事项: (一)在本制度施行之后,本区行政区域内新申办幼儿园, 必须按本制度申办,必须在接到区教育局发出同意开办幼儿园 的批复,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到 物价部门收费备案许可后方可招生,不得在申请筹设及申请正 式设立期间同时招生,否则视为非法办园,一律予以取缔。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凡不符合规 定条件、未经审批擅自举办的,由审批机关依法予以取缔。 (二)已通过审批的幼儿园因故停办、更名、合并、迁址、 变更单位或举办者、改变性质等,均应向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 或变更登记手续。 11 (三)为鼓励民办幼儿园积极改善办学条件,优化育人环 境。申请变更园址时,选点与原有(含已批准筹设的)幼儿园 校门与校门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少于 200 米(以国土或测绘部门 测绘数据为准),且育人环境、设备设施等要比原幼儿园有明 显的改善,原则上应符合本制度的其他相关准入条件,经所在 中心小学和镇政府(办事处、高管会)同意后,向区教育局提 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 (四)本制度由梅州市梅县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 5 年,2017 年 7 月 18 日梅州市梅县区教育局印发的《梅州市梅县区规范化民 办幼儿园申办审批制度(试行)》(梅县区教字[2017]24 号)同 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