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学前教育规范化建设进程,构建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我区幼儿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等三份文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合理设置、科学规划”、“高起点、严要求”的原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梅州市梅县区规范化民办幼儿园申办审批制度。
一、规范化幼儿园准入条件:
规范化幼儿园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和本区有关规定。
(一)选点布局要求:
原则上幼儿园服务半径为300m(即申办幼儿园选点与原有<含已批准筹设的>幼儿园校门与校门之间距离原则上不少于600m)。有以下情况不受此限制:(1)在车流量较大的市政路、过境路分割的区域;(2)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即经发改部门立项,独立规划设计,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租用楼房、店铺开办的不属小区配套幼儿园)。(3)独立报建的幼儿园(即经相关部门批准征地、立项、规划设计并按粤教基[2012]1号的标准要求进行建设且服务半径范围内没有此类幼儿园或省一级以上幼儿园的)。
(二)规模要求:
1、办园规模:城区6-12个班,不少于6个班、不超过15个班;农村3-9个班,不少于3个班,不超过12个班。小区配套幼儿园和独立报建幼儿园按粤教基[2012]1号文设置班额。
2、班额和年龄:小班(3-4周岁)25人;中班(4-5周岁)30人;大班(5-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班额一般不超过标准5人。
(三)面积要求:
1、生均用地面积达8㎡以上(公共用地不计算在内)。
2、生均建筑面积达5㎡以上。
3、生均户外活动场地面积达3㎡以上(含露台、架空层,公共用地不计算在内)。
4、生均绿化面积不少于1㎡。
5、小区配套幼儿园和独立报建幼儿园以上四项要求按粤教基[2012]1号文规定标准执行。
(四)园舍及周围环境要求:
1、园舍、场地要相对独立,三层楼以下,有独立的出入口,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有完善的安保监控视频和足够的安保器材。
2、周围环境要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供气站、煤气店等为邻,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规定。
3、根据相关规定配置幼儿活动室、音体活动室、办公室、保健及观察室、门卫室、卫生间、厨房等。
4、根据实际情况和规模配备美工活动室、科学启蒙室、图书阅览室等兴趣活动室。
(五)命名要求:
幼儿园必须命名规范,不得以行政区域名称命名,新建幼儿园命名不能与已开办的幼儿园同名。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幼儿园不得冠以“实验”、“中心”以及“艺术”、“中英文”、“双语”、“外语”、“国际”等字样。
(六)接送要求:
幼儿园实行就近入园,原则上城区及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使用校车接送幼儿。独立报建的幼儿园及乡镇幼儿园确实需要购置校车,须申请并经区教育局允许,购置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合格校车,并经教育、交通、交警等部门审批取得校车标牌后,方可使用专用校车接送幼儿。农村民办幼儿园经批准使用的校车不得跨镇接送幼儿。
(七)消防、防雷、卫生、环境、房屋质量等符合相关要求。
(八)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中国公民,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具备如下条件:
1、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办学指导思想端正,不以营利为目的。
2、符合梅县区幼儿教育发展规划。
3、有符合规范的园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
5、幼儿园的师资、园舍、场地、设备必须分别达到《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等三份文件”所规定的标准。
6、用作幼儿园的园舍必须有房产证明、房产所有权人的身份证、租赁协议或同意借用的证明及房舍使用性质证明。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和独立报建幼儿园要提供有关征地、立项、规划、报建等文件,小区配套幼儿园还应提供承办协议书。
7、有合法的幼儿园组织章程。
8、法人代表原则上须由有本市户口的中国公民担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记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9、有按《幼儿园工作规程》要求确定的园长人选,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配备合格的数量足够的专职安保人员。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申请办学:
1、曾被判刑或劳教,期满后未满十年。
2、因违反办学法规受到处分,未满五年。
3、五年内所办的或管理的幼儿园年检基本合格、不合格或存在经济纠纷的。
二、申办要求: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幼儿园(包括小区配套幼儿园和独立报建幼儿园),必须首先向所在地镇中心小学及镇政府(办事处、高管会)提出申请获准后,再向区教育局提出筹设申请。
(二)区教育局应当在接到筹设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设置条件的幼儿园,经区教育局依法审批准予筹设。小区配套幼儿园和独立报建幼儿园还应按规定做好立项、规划、设计、报建等工作。筹设期间应接受区教育局的业务指导,筹设完毕后,向区教育局提出正式设立申请,区教育局在接到申请的90个工作日内验收有关材料,派出有关专家组考察认定,对已达到正式开办条件的,颁发办学许可证,办理登记注册;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三、申办、审批程序:
(一)举办者首先向所在地镇中心小学及镇政府(办事处、高管会)提交书面申请获准后,再向区教育局提出筹设申请。
(二)由区教育局组织考评组进行初步审核(审核报批的各种资料及察看场地)后,写出考察意见提交区教育局党组会议讨论。审核时按规范化幼儿园准入条件,从区学前教育发展总体规划上考虑,合理布局。
(三)区教育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四)区教育局审核批准筹设后将筹设批准书送达举办者。举办者接到同意筹设通知书后的6个月内需将有关幼儿园的报建资料及幼儿园外立面效果图、鸟瞰图、室内外平面布局、装修图纸报区教育局审查、备案。
(五)举办者收到区教育局审查通过的图纸方案同意批复后,按要求完善幼儿园园舍建设,办理《消防验收合格证》、《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房屋质量安全鉴定书》、《餐饮服务许可证》、《防雷设施安全检测报告》、《环评审批意见》、《卫生评价报告》等,填写《审批材料》,然后到网上办事大厅上传相关资料,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六)区教育局对举办者上传资料等进行审核,合格者组织评估组进行实地察看、评估,根据《梅县区民办幼儿园办园标准》进行量化评分,写出评估意见提交区教育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者由区教育局发出同意开办幼儿园的批复,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未通过者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不予批准。
(七)举办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方可按有关规定招生。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擅自招生的取消其本次申报,并视为非法幼儿园予以取缔。
(八)幼儿园凭区教育局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区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到物价局办理《收费备案表》等。确实需要校车接送幼儿的乡镇民办幼儿园,可向区教育局申请,经允许报交警部门同意备案后,购置使用专用校车接送幼儿。
(九)幼儿园的公章刻制和管理按国家教委和公安部(1991)17号令执行。
(十)幼儿园的园牌及广告上的名称须与经区教育局核准的名称一致。
四、提交材料:
(一)申请筹设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或个人提交筹设幼儿园的申请书原件一份,申请书需说明办园的目的、宗旨、指导思想、幼儿园层次、学制、规模、师资来源、幼儿园场地、园舍面积、资金来源、幼儿园园址、拟用园名称等)。法人申办幼儿园要盖有法人公章和署有法人代表签字,公民个人申办幼儿园要署有开办人本人的签名。
2、举办者的身份、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明、专业职称证明、法人执照的复印件等)。
(1)单位举办:
事业单位:批准单位成立批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企业:工商执照副本、企业法人证书。
(2)个人举办: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简历。
若是两个(含两个)法人联办或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民合办,还应提供联办或合作协议。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和独立报建幼儿园须提供有关征地、立项、规划及报建文件,小区配套幼儿园还应提供承办协议书。
3、取得同意筹设批复后须提供:园舍场地平面图;各项设备的购置或租用计划;临时租借园舍、场地的协议书,并附上切实可行的筹建计划;园舍场地产权证及相关证件。
4、承诺书:
(1)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前不得办园招生的承诺书。
(2)城区民办园、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提交不使用校车接送的承诺书。
(3)符合使用校车条件的独立报建的幼儿园和农村民办园提交使用合格校车承诺书。
(4)农村民办幼儿园提供不跨镇接送幼儿承诺书。
(二)申请正式设立需提交的材料:
1、幼儿园的章程。
2、租赁合同、房产证明。
3、启动资金的来源、数量、使用计划;验资报告(审核后出具);运转资金的来源、数量、使用计划;作为风险担保的财产数量及公证。
4、教职工名单(含个人简况),教职工的学历、职称、教师资格证书、待遇以及健康证。
5、园长人选的户口本、身份证、职称证书、上岗证书、拟聘幼儿园同意其任园长的证明,对其简况、简历、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健康状况等方面的书面审核材料。
6、《消防验收合格证》、《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房屋质量安全鉴定书》、《餐饮服务许可证》、《防雷设施安全检测报告》、《环评审批意见》、《卫生评价报告》、《审批材料》等。
7、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其他:
(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新申办幼儿园必须在接到区教育局发出同意开办幼儿园的批复,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到物价部门收费备案许可后方可招生,不得在申请筹设及申请正式设立期间同时招生,否则视为非法办园,一律予以取缔。
(二)幼儿园申请变更园址的,应符合规范化幼儿园准入条件,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
(三)根据“老园老制度,新园新办法”的原则,已由区教育局受理申请的幼儿园按原标准执行。
(四)本制度由梅州市梅县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五)修改后的《梅州市梅县区规范化民办幼儿园申办审批制度(试行)》自2015年8月17日起正式施行。
梅州市梅县区规范化民办幼儿园申办审批制度
发布日期:2016-01-08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