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007215098/2019-00005
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
2019-01-23
注意啦!在梅州城区这些地方燃放烟花爆竹,将受到处罚!
2019-01-23

注意啦!在梅州城区这些地方燃放烟花爆竹,将受到处罚!

发布日期:2019-01-23  浏览次数:-

春节元宵期间,

历来是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高发期,

按往年情况,

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引发各种安全问题,

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事故常有发生。


       今年,按市政府部署安排,梅州城区扩大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为进一步抓好城区范围特别是今年新扩大区域内的禁放工作,确保实现辖区涉烟花爆竹燃放重大案事件“零发生”,梅县区公安机关未雨绸缪,提早规划,借助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联合教育部门向学生发放宣传单张,组织辖区民警走街入户派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开展禁燃禁放宣传教育,使禁燃禁放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那么,今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有哪些呢?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

       一、东起饶公桥经周溪河→老铁路桥(周溪村入口)→周溪村道→富乐花园→新规划大道(入千佛塔老路口)→接学子大道→S223线→芹洋半岛沿梅江河岸→罗乐大桥;

       二、南起罗乐大桥→罗乐大道→整个东升工业园区→S333线→东城大道→客天下碧桂园→客天下产业园→清凉山供水有限公司→泮坑大道→泮坑大道与梅汕铁路交汇处→梅汕铁路→梅汕铁路与梅龙高速交汇处→梅龙高速→梅龙高速梅江大桥;

       三、西起梅龙高速梅江大桥→梅龙高速→程江枢纽→长深高速→长深高速城西出口→205国道广梅南路→乌仙村道→程江河堤交界处→程江河→锭子桥→环市西路→环市北路;

       四、北起环市北路→月梅廖屋村道→月塘村道→碧桂园外围墙(包含整个碧桂园小区)→205国道(碧桂园红绿灯)→205国道→嘉应学院北围墙→饶公桥。

看到这,您是不是很想知道这个禁燃禁放时间是从何时开始的呢?


2019年2月1日起,

严禁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还有,如果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将面临怎样的处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梅州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梅州市公安局梅州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等相关规定,现将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涉及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罚的规定公布如下: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500元罚款。受理的案件中有多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对实施燃放的行为人,分别处以罚款500元

       二、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妨碍公共安全,造成现实危害或潜在严重危害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以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爆炸性危险物质,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有较为严重的现实危害后果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对在劝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妨害社会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四、通过燃放烟花爆竹故意伤害他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同一行为,其他行政机关已给予罚款处罚的,根据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公安机关不再次作出罚款处罚。

       六、对未被发现、举报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行为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依法减轻或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