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民咨询个人或者家庭如何申请政府公租房或者廉租房?需要符合什么条件?要哪些资料问题的答复
一、因网民留言中,未对自身情况进行相关说明,无法判断其属哪一类型家庭,故将所有对象类型全部列举如下,请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判断。亦可拨打咨询电话:0753-2589810进行业务相关咨询。
二、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农村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稳定就业异地务工人员、新就业无房人员、新引进高素质人才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可直接到梅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楼住房保障股领取申请表及取证条件、要求[建议带上身份证及户口本、低保证(如有)以便对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判断]。联系电话:0753-2589810。
三、申请条件与要求资料分如下七种类型:
(一)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区城镇(非农业从业人员)户籍,并在本辖区工作或居住,申请人的配偶及子女非本县城镇户籍的,应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
2、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3、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并取得当地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4、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者自有产权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5、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须提交材料(证件类均须提交复印件1份,所有证件、证明均须加盖公章、法定有效):
材料名称 | 要求 |
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 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单位意见明确 |
身份证 | 所有共同申请人 |
户口簿 | 1. 要求申请人属梅县区城镇居民(非农村户籍)户口;2.所有共同申请人均须提交,不是同一本户口本的分别复印全本 |
婚姻证明 | 仅其它材料无法证明申请人之间关系的须提交婚姻证明 |
低保证 | 由梅县区民政局颁发,年审有效 |
租赁房屋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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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仅办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提供复印件 |
房产档案证明 | 1、梅县区、2、梅江区 |
没有享受过住房优惠、保障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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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城镇(非农业从业人员)户籍,并在本辖区工作或居住;申请人的配偶及子女非本县城镇户籍的,应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
2.其家庭人均收入按照当地上年度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0%划定;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出售或赠与房产;
5.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须提交材料(证件类均须提交复印件1份,所有证件、证明均须加盖公章、法定有效):
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 1、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单位意见明确,所有填写栏目不能不填,无的项目直接填无,不能用划线替代;2、居委(务工单位)与镇政府、民政局意见须写清楚,不能空白,不能由申请人代填。 |
身份证 | 1、所有共同申请人均须提供;2、未成年人未做身份证及因故无法做身份证的老年人可以只提供户口本; 3、复印不清楚的用笔在旁边空白处补记录;4、验看原件后签名确认;5、信息记录与其它材料不一致的须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
户口簿 | 1. 要求申请人属梅县区城镇居民(非农村户籍)户口;2.所有共同申请人均须提交;3、需要提交人员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夫妻、未成年子女,夫妻双方异地生活的、大学院校读书的、正服兵役的应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4、所有户口本都要提供首页,不同本的要区分开;5、复印不清楚的用笔在旁边空白处补记录;6、验看原件后签名确认;7、信息记录与其它材料不一致的须提交相应证明材料;8、不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请说明原因并出具相关证明 |
结婚证、未结婚证明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证明(此栏选择提交,无此情况的不用提交) | 1、仅其它材料无法证明申请人之间夫妻关系的须提交婚姻证明;2、其它材料不能证明申请人之间关系的要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要能证明相互之间关系;3、有离婚情况的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相关文书;4、达到结婚年龄未结婚的提供未结婚证明 |
社会保险费证明 | 梅县区社保局(外地务工的由务工地社保局)开具:1、年满18岁的共同申请人员不管有无领取、缴交均须到社保局开具并提交;2、达到退休年龄的与有领取社保的提供待遇核定表(如无领取的开具无记录证明);3、正缴交社保的提供缴交证明,要求写明实际发生金额数及缴交详情;4、未缴交无领取的提交无社保记录证明,梅县区与梅江区均须开具提交;5、非社保局开具的材料不能作为社保证明使用 |
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务工证明、无务工证明、收入证明) | 1、成年人中属低保对象(低保证)、残疾人(残疾人证)、无劳动能力的(县级以上正规医疗机构的疾病证明)、大学院校就读的(学生证或大中专院校的在学证明)、正服兵役(兵役证)的提交相关证明;2、除以上情况外所有18周岁以上至退休年龄的均须开具;3、有务工的由务工单位出具,无务工的由现居住地居委开具无务工证明;4、要求职业、就业时间清楚,金额明确并加盖公章;5、与申请人之间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提交相关证明及收入证明;6、证明为最少近6个月以上的务工及收入情况 |
家庭财产证明(包括家庭成员拥有房产、车辆等财产) | 由所有共同申请人共同签名出具具结书,写明有无房产、车辆、股票及有无其它收入等情况,如不提供真实、完整情况的将纳入个人诚信记录 |
自有房产及5年内没有购买、出售或赠与房产证明 | 1、梅县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六楼档案室开具; 2、梅江区: 3、所有共同申请人员不管有无房产均须开具 |
现居住地证明 | 1、租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其它情况提供相关证明;2、合同要符合合同规范,如时间在有效期内、要素明确、地址详细等 |
以上材料法律另有规定按法律规定处理。
(三)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城镇(非农业从业人员)户籍,并在本辖区工作或居住;申请人的配偶及子女非本县城镇户籍的,应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县政府公布的标准(目前为人均2322.95元/月);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出售或赠与房产;
5.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须提交材料(证件类均须提交复印件1份,所有证件、证明均须加盖公章、法定有效):
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 1、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单位意见明确,所有填写栏目不能不填,无的项目直接填无,不能用划线替代;2、居委(务工单位)与镇政府、民政局意见须写清楚,不能空白,不能由申请人代填 |
身份证 | 1、所有共同申请人均须提供;2、未成年人未做身份证及因故无法做身份证的老年人可以只提供户口本; 3、复印不清楚的用笔在旁边空白处补记录;4、验看原件后签名确认;5、信息记录与其它材料不一致的须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
户口簿 | 1. 要求申请人属梅县区城镇居民(非农村户籍)户口;2.所有共同申请人均须提交;3、需要提交人员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夫妻、未成年子女,夫妻双方异地生活的、大学院校读书的、正服兵役的应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4、所有户口本都要提供首页,不同本的要区分开;5、复印不清楚的用笔在旁边空白处补记录;6、验看原件后签名确认;7、信息记录与其它材料不一致的须提交相应证明材料;8、不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请说明原因并出具相关证明 |
结婚证、未结婚证明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证明(此栏选择提交,无此情况的不用提交) | 1、仅其它材料无法证明申请人之间夫妻关系的须提交婚姻证明;2、其它材料不能证明申请人之间关系的要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要能证明相互之间关系;3、有离婚情况的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相关文书;4、达到结婚年龄未结婚的提供未结婚证明 |
社会保险费证明 | 梅县区社保局(外地务工的由务工地社保局)开具:1、年满18岁的共同申请人员不管有无领取、缴交均须到社保局开具并提交;2、达到退休年龄的与有领取社保的提供待遇核定表(如无领取的开具无记录证明);3、正缴交社保的提供缴交证明,要求写明实际发生金额数及缴交详情;4、未缴交无领取的提交无社保记录证明,梅县区与梅江区均须开具提交;5、非社保局开具的材料不能作为社保证明使用 |
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务工证明、无务工证明、收入证明) | 1、成年人中属低保对象(低保证)、残疾人(残疾人证)、无劳动能力的(县级以上正规医疗机构的疾病证明)、大学院校就读的(学生证或大中专院校的在学证明)、正服兵役(兵役证)的提交相关证明;2、除以上情况外所有18周岁以上至退休年龄的均须开具;3、有务工的由务工单位出具,无务工的由现居住地居委开具无务工证明;4、要求职业、就业时间清楚,金额明确并加盖公章;5、与申请人之间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提交相关证明及收入证明;6、证明为最少近6个月以上的务工及收入情况 |
家庭财产证明(包括家庭成员拥有房产、车辆等财产) | 由所有共同申请人共同签名出具具结书,写明有无房产、车辆、股票及有无其它收入等情况,如不提供真实、完整情况的将纳入个人诚信记录 |
自有房产及5年内没有购买、出售或赠与房产证明 | 1、梅县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六楼档案室开具; 2、梅江区: 3、所有共同申请人员不管有无房产均须开具 |
现居住地证明 | 1、租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其它情况提供相关证明;2、合同要符合合同规范,如时间在有效期内、要素明确、地址详细等 |
以上材料法律另有规定按法律规定处理。
(四)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农村低保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属于程江镇、扶大及新城办农村户籍,并在本辖区工作或居住,申请人的配偶及子女非本县户籍的,应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
2、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3、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并取得当地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4、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者自有产权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5、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须提交材料(证件类均须提交复印件1份,所有证件、证明均须加盖公章、法定有效)
材料名称 | 要求 |
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意见明确 |
身份证 | 所有共同申请人 |
户口簿 | 1. 要求申请人属梅县区程江镇或扶大、新城办农村户籍;2.所有共同申请人均须提交,不是同一本户口本的分别复印全本 |
婚姻证明 | 仅其它材料无法证明申请人之间关系的须提交婚姻证明 |
低保证 | 由梅县区民政局颁发,年审有效 |
现居住情况证明 | 房屋租赁合同等 |
| 仅办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提供复印件 |
房产档案证明 | 1、梅县区、2、梅江区 |
没有享受过住房优惠、保障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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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需提供户籍所在农村住房情况证明,家庭宅居地份额建房情况证明。
(五)城镇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
申请人为城镇稳定就业异地务工人员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属本区外户口,在本区工作;
2、申请人在梅县城区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含1年),并依法签订2年以上(含2年)劳动(聘用)合同;
⒊申请人申请前在本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含1年)以上;
⒋申请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在本区无自有房产,或者自有住房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5. 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须提交材料(证件类均须提交复印件1份,所有证件、证明均须加盖公章、法定有效)
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 1、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单位意见明确,所有填写栏目不能不填,无的项目直接填无,不能用划线替代;2、居委(务工单位)与镇政府、民政局意见须写清楚,不能空白,不能由申请人代填。 |
身份证 | 1、所有共同申请人均须提供;2、未成年人未做身份证及因故无法做身份证的老年人可以只提供户口本; 3、复印不清楚的用笔在旁边空白处补记录;4、验看原件后签名确认;5、信息记录与其它材料不一致的须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
户口簿 | 1.申请人属异地(梅县区以外)户口; 2.所有共同申请人均须提交;3、需要提交人员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夫妻、未成年子女,应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4、所有户口本都要提供首页,不同本的要区分开;5、复印不清楚的用笔在旁边空白处补记录;6、验看原件后签名确认;7、信息记录与其它材料不一致的须提交相应证明材料;8、不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请说明原因并出具相关证明 |
结婚证、未结婚证明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证明(此栏选择提交,无此情况的不用提交) | 1、仅其它材料无法证明申请人之间夫妻关系的须提交婚姻证明;2、其它材料不能证明申请人之间关系的要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要能证明相互之间关系;3、有离婚情况的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相关文书;4、达到结婚年龄未结婚的提供未结婚证明 |
社会保险费证明 | 梅县区社保局(外地务工的由务工地社保局)开具:1、申请人须在梅县区连续缴交1年以上社保,要求写明实际发生金额数及缴交详情;2、其它成员可以不缴交;3、非社保局开具的材料不能作为社保证明使用 |
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务工证明、无务工证明、收入证明) | 1、由务工单位开具申请人务工情况及收入证明,包括务工时间、从务工单位获得的工资、薪金、奖励金、绩效、提成等除五险一金外所有收入,收入不稳定的按申请前连续6个月计算,年度性奖励按12个月平均数算 |
家庭财产(房产)证明 | 1、由所有共同申请人共同签名出具具结书,写明其本人及其父母、子女在梅县区及梅江区有无房产(如有请写明地址、面积、及其居住人员情况),有无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等;2、如不提供真实、完整情况的将纳入个人诚信记录 |
自有房产及5年内没有购买、出售或赠与房产证明 | 1、梅县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六楼档案室开具; 2、梅江区: 3、所有共同申请人员不管有无房产均须开具 |
现居住地证明 | 在梅州城区居住证明 1、租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其它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有居住证的只需提供居住证);2、合同要符合合同规范,如时间在有效期内、要素明确、地址详细等 |
劳动(聘用)合同 | 申请人在梅县城区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含1年),并依法签订2年以上(含2年)劳动(聘用)合同 |
(六)新就业无房人员
申请人为新就业无房人员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六个条件:
1、大、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未满5年,具有梅县区户籍;
2、申请人在梅县城区或公租房所在镇工作,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申请人申请前在本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含1年)以上;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公租房所在城区或镇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家庭人均面积低于15平方米;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其它住房保障政策;
6、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须提交材料(证件类均须提交复印件1份,所有证件、证明均须加盖公章、法定有效)
材料名称 | 要求 |
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 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单位意见明确 |
身份证 | 所有共同申请人 |
户口簿 | 1.所有共同申请人均须提交;2.新就业职工要求有梅县区户籍 |
婚姻证明 | 仅其它材料无法证明申请人之间关系的须提交婚姻证明 |
毕业证书 | 申请前5年内大中专以上院校毕业证 |
计划生育证明 | 暂不需提交 |
社会保险费证明 | 由就业单位为其缴交的社保证明 |
现居住地证明 | 租房的提供租赁房屋合同,其它提供相关证明 |
房产证明 | 所有共同申请人:1、到市房管局开具房产档案证明;2、到梅县区城综局六楼档案室开具 |
(七)新引进高素质人才
申请人为新引进高素质人才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1、申请人作为高素质人才引进到梅县区所属单位工作;
2、申请人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历;
3、申请人申请前在本区连续缴纳了社会保险费1年(含1年)以上;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公租房所在城区或镇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家庭人均面积低于15平方米;
5、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6、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提供资料与新就业无房人员一样。
注: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是指未享受下列情形之一:
(一)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二)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府购房优惠政策;
(三)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四)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五)拆迁安置房;
(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七)租住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
(八)政府提供的其他住房保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