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其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自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应的待遇。造成职工或职工未就业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申报缴纳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造成职工生育津贴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在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已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参保缴费满9个月(参保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时长可连续计算)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未缴满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待其连续参保缴费满9个月后,再按规定予以追溯支付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