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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定点医药机构欺诈骗保行为是怎样界定的?

时间:2026-04-27   来源:本网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一)组织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后,非法收购、销售;

  (二)将非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三)将非定点医药机构或者暂停(中止)医疗保障服务的定点医药机构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急救、抢救等特殊情形除外;

  (四)将已结算的医药费用再次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五)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