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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参保人员个人骗保行为的认定是怎样的?

时间:2026-04-24   来源:本网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实施细则》明确个人6类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的情形:

(一)凭借其他参保人员从定点医药机构开具的医药服务单据、处方就医购药,实际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

(二)故意隐瞒医药费用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者第三方负担的事实,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并获得支付,经催告后仍不返还的;

(三)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期间,超出治疗疾病所需的合理数量、范围,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并转卖,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的;

(四)长期或多次向不特定交易对象收购、销售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

(五)将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长期交由他人使用,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其他非法利益的;

(六)其他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