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复参加职工医保的,原则上保留现就业地参保关系。
(2)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也可经由征求参保人意愿后,自行选择参保地。
(3)学生重复参保的,原则上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
(4)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原则上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
(5)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的跨制度重复参保的,保留一个可享受待遇的参保关系,暂停重复的参保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