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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时间:2022-08-22   来源:本网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1〕15号)、《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教育发〔2021〕4号)和《中共梅州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梅教育发〔2022〕1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通过在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购买学位的方式增加公办义务教育学位供给,优化我区义务教育公民办结构,我局牵头草拟了《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将《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8月22日至2022年9月2日。如有意见建议,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向我局反馈,提出的意见必须说明具体的理由和依据。

  联系人:陈老师,电子邮箱:jyg2589572@163.com,联系电话:2589572,地址:梅州市梅县区文化路1号梅县区教育局教育股,邮编:514700。

  附件:《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梅州市梅县区教育局

  2022年8月22日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1〕15号)、《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教育发〔2021〕4号)和《中共梅州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梅教育发〔2022〕1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通过在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购买学位的方式增加公办义务教育学位供给,优化我区义务教育公民办结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国家、省、市的要求,在通过新建、扩建公办学校等方式增加义务教育公办学位的同时,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学位补贴,有效增加公办学位供给,优化我区义务教育公民办结构,实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校生占比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位要求达到上级规定目标。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9月底,基本完成公办民办义务教育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全区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在校生规模占比保持1.1%不增加,全区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学校比例保持99.91%不减少。自2024年起,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总数原则上不超当年度辖区内在读随迁子女总数的50%。到2025年底,全区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规模占比和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学校比例全面达标。

  三、购买学位对象

  政府购买学位的对象为:在本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且“人籍一致”的学生,通过“一校一策”研究确定。

  四、购买学位标准

  根据区财政实际状况,确定每学年学位补贴标准为1000元/生·学年(不包含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如需调整时,及时按相关规定执行相应标准。

  五、具体程序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在收取学生学杂费时,学位补贴经费直接抵减学生应缴学杂费。学位补贴经费与省拨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一同纳入财政补助范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费高于财政补助标准(学位补贴标准及生均公用经费之和)的,其差额部分由学生家长缴交;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费低于财政补助标准(学位补贴标准及生均公用经费之和)的,政府按学校学费差额部分补贴。

  六、经费保障

  购买学位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计划。区教育局对符合享受补贴学生信息进行核实审定后,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拨付学位补贴经费。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拨付经费后,由区财政局根据购买学位定价标准,在3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核拨经费到相应民办学校。

  七、工作职责和分工

  区教育局负责统筹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购买学位工作,包括制定全区学年度购买学位规划,协调区财政局按时拨付购买学位经费;核实本区享受学位补贴学生数据,指导和监督学校专款专用;指导学校面向家长做好学位补贴经费支出情况公开工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购买学位所需经费的预算、拨付和使用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计划,及时下拨经费,并加强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制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指导价。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情况,加大违规收费行为查处力度。

  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负责按要求做好购买学位注册入读学生信息的统计工作,并上报给区教育局;严格按要求将学位补贴经费直接用于抵减学生应缴学杂费;面向家长做好学位补贴经费支出情况公开工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八、责任和监督

  (一)在实施购买学位过程中,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若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学位补贴经费,或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使用学位补贴经费的,依法依规追究举办者、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二)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购买学位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对购买学位的数量和学生实际入读人数、购买学位经费的发放和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要坚决查处和纠正。区教育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三)区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附则

  本方案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