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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参保人员暂停联网结算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6-04-28   来源:本网   【字体: 大 || 中 || 打印

  答:参保人员实施《监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行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1000元以上的:暂停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

  ◆每增加100元:增加暂停联网结算1个月;

  ◆1900元以上的: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