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参保人员实施《监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行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1000元以上的:暂停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
◆每增加100元:增加暂停联网结算1个月;
◆1900元以上的: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12个月。